泰國修法擴大性騷擾定義 言語網路行為納管

(台泰時報12月31日電)泰國《刑法》修正條文已於2025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針對性騷擾行為大幅擴充定義與加重處罰,涵蓋言語、肢體、跟蹤及透過電腦系統進行的線上行為。官方指出,新法反映當代社會對人身權利與性別平等的重視,並強化對受害者的法律保障。

根據修法內容,性騷擾不再侷限於肢體接觸,只要行為具有性意涵,並使他人感到困擾、羞辱、恐懼或不安全,即可能立即構成犯罪。具體行為包括帶有性暗示的言語評論、凝視或吹口哨等手勢、持續尾隨騷擾,以及透過訊息、留言或影像進行的網路騷擾。

新法同時明確列出五大類可能承擔刑責的行為:言語性騷擾、以動作或表情進行的騷擾、網路性騷擾、未經同意的身體接觸,以及利用職權施壓下屬換取性利益。若行為重複發生、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或在公開場合及網路散布,刑責將進一步加重。

在處罰方面,一般性騷擾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或2萬泰銖以下罰金;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三年徒刑或6萬泰銖罰金;若加害者為主管、教師等具權威身分,或被害人為15歲以下兒童,最重可處五年徒刑或10萬泰銖罰金。相關修法已刊登於泰國皇家公報,並由執法機關依新標準受理案件。

官方呼籲,遭遇性騷擾時應即時表明拒絕、保留證據並向警方報案,以確保權益。新法被視為強化人身尊嚴與公共安全的重要一步。

圖片來源:The 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