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捷運局釐清徵收土地使用規範 私人出入口須逐案審查

 

(台泰時報10月30日電)泰國大眾捷運局(MRTA)針對民間企業申請使用政府徵收土地作為通道或建築物出入口的法律問題提出說明,強調國務委員會辦公室最新法律解釋屬一般性原則,主要適用於未來新提出的申請案件,並不代表所有私人開發案均可直接取得土地使用許可。實際核准與否仍須依個別案件條件、技術要求及公共安全進行審查。

泰國大眾捷運局局長卡帕宗(Kajphajon Udomthampakdee)表示,捷運局先前向國務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法律諮詢,主要希望釐清已依徵收目的完成使用的土地,是否能進一步允許私人企業作為通道或進出道路,避免相關行政決定違反土地徵收法令。

依據最新法律解釋,捷運局取得的徵收土地若已依原定公共用途使用,而且目前仍持續符合徵收目的,在不影響原有公共功能的前提下,可考慮允許私人使用部分土地作為通道或出入口,但仍須符合相關法律及行政管理規範。

卡帕宗指出,審查時首先必須確認申請使用的實際性質,包括是否屬於連接道路、建築物出入口,或由私人與公共設施共同使用的通行空間。不同使用方式涉及的權利、管理責任及費用條件並不相同,不能採用單一標準處理。

在費用方面,部分申請可能需要支付土地使用相關費用,但若申請人原本已具有合法使用權利,也可能適用不同處理方式。因此,主管機關須先確認既有權利及實際使用條件,再決定是否收費及相關許可內容。

此外,捷運局還必須評估工程技術及安全因素,包括申請使用方式是否影響捷運設施、公共通行及既有土地功能。即使符合法律上的基本條件,也不代表申請案必然獲得批准,仍須通過必要的技術審查。

相關法律問題過去曾涉及私人住宅大樓利用捷運徵收土地設置出入口的爭議。司法判決與先前法律解釋曾指出,若土地使用僅服務私人商業利益,並妨礙原定公共用途,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准。

最新法律意見則進一步釐清,在公共使用目的未受損害的情況下,捷運局具有依規定審查申請的空間,但不等於全面開放私人取得徵收土地的使用權。

卡帕宗強調,此次法律諮詢及解釋針對一般原則與未來新申請案件,並非就特定既有開發案作出核准決定。後續所有申請仍須依個案事實、土地使用權利、技術條件及安全要求分別審議。

圖片來源:Pracha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