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納刑責 線上線下全面適用

(台泰時報12月31日電)泰國皇家公報日前公告,《刑法修正案(第30號)》正式生效,新增「性騷擾」為獨立刑事犯罪,並同步調整「性侵行為」定義,使法規更能因應現代社會及數位環境中的性別暴力問題。該法已自12月30日起施行。

修正內容指出,「性騷擾」涵蓋言語、行為、姿態、跟蹤、反覆滋擾,以及透過電腦、通訊或電子設備進行、足以使他人感到困擾、羞辱、恐懼或性方面不安全的行為,無論發生於實體空間或網路平台,均屬規範範圍。

依新法規定,性騷擾若未構成猥褻罪,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或罰金2萬泰銖;若屬持續或重複行為,致被害人無法正常生活,刑度提高至2年、罰金4萬泰銖;於公共場所或公開網路空間犯案,最重可判3年徒刑。若對象為未滿15歲兒童,不論是否同意,最高可處5年徒刑或罰金10萬泰銖。

此外,若行為人為上司、雇主或具權勢地位者,利用職權施壓從事性騷擾,亦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罰金6萬泰銖。官方說明,此次修法係因現行法律僅能以輕罪處理相關行為,難以有效防制日益增加的性騷擾問題,故有必要明確入刑,以保護各年齡、各性別及性別多元族群的人身安全。

 

圖片來源:Smithey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