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12月23日電)泰國最高法院日前就一起信用卡消費爭議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若持卡人資料遭不法分子盜用進行刷卡消費,且銀行無法提出明確證據證明實際使用者身分,消費者不須對相關款項負責。相關判決內容近日在網路流傳,引發各界關注,被視為消費者金融權益保護的重要里程碑。
判決指出,當信用卡交易發生爭議時,銀行或金融服務提供者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實際進行交易者即為卡片登記持有人,不能僅因信用卡上載有持卡人姓名,即推定其為刷卡消費者。法院並強調,該原則有助於督促金融機構全面強化交易安全、防詐騙機制與身分驗證流程。
泰國消費者理事會法律與訴訟事務官員蘇里吉(Surakit Singhaphon)表示,最高法院此一判決為信用卡相關消費爭議建立明確法律基準,對未來消費者提起訴訟具有指標性意義。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清楚指出,即便信用卡登記於特定持卡人名下,後續發生的金融交易,也不能直接推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
法院進一步說明,若銀行或金融機構無法提出足以證明持卡人親自使用信用卡,或參與造成損害行為的具體證據,即不應將責任歸咎於消費者。相關責任應回歸於金融服務提供者的風險管理、交易監控與系統安全機制是否完善。
該判例亦反映消費者保護法與契約公平原則的核心精神。法院認為,消費者若因科技犯罪或金融詐騙成為受害者,不應被要求承擔因第三人犯罪行為,或因金融機構安全管理疏失所產生的財務損失。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服務提供者,理應承擔主要防範責任。
蘇里吉指出,法律並未規定只要名列信用卡持有人,即須概括承擔所有交易責任。若銀行無法證明該筆交易由持卡人本人操作,該債務即不應由消費者負擔。相關判決有助於平衡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的責任分配,並促使銀行持續提升防詐與驗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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