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交警執勤禁蒙面 遇輕微違規先勸導

(台泰時報10月28日電)泰國皇家警察總署發布緊急命令,要求全國交通警察執勤時不得以頭套或其他裝備遮蔽臉部,攔查駕駛及開立罰單時,必須讓民眾清楚辨識員警身分。同時,警方強調輕微違規及初次違規應優先採取勸導措施,嚴禁員警強迫或施壓駕駛在檢查站當場繳納罰款,以提升交通執法透明度。

這項措施依據警察總長薩姆蘭(Samran Nualma)的政策推動,由警察總署交通管理中心統籌執行。警察總長助理兼交通管理中心副主任尼提通(Nitithorn Chintakanon)已發函曼谷都會警察總局、全國第1至第9區地方警察總局及相關單位,要求各級主管加強督導所屬交通警察。

根據新規定,交通警察執勤期間不得配戴遮蓋頭部、臉部或頸部的蒙面頭套,也不得使用其他妨礙民眾辨識身分的遮臉裝備。

若因陽光或空氣污染需要防護,員警仍可視情況配戴太陽眼鏡及醫療口罩。不過,攔查涉嫌交通違規的駕駛或開立罰單時,必須暫時摘下眼鏡及口罩,讓當事人確認執法人員的臉部特徵與身分。

在交通違規處理方面,警方要求員警優先考量勸導與交通安全教育,對於情節輕微或首次違規的駕駛,得依具體情況採取口頭警告,而非直接開立罰單。

警方同時明確禁止員警以強迫、施壓或附加條件等方式,要求民眾在路邊檢查站立即繳納交通罰款。相關罰款仍須依法律規定的程序及合法管道辦理。

執法人員應主動向駕駛說明違規處理程序、當事人權利、繳費期限及合法繳納方式,使民眾了解後續作業,避免因資訊不足產生爭議。

此外,警方重申,任何員警均不得利用職務要求或收受金錢、財物及其他不當利益。若查獲違法收取費用或涉及貪污行為,將依規定啟動行政紀律及刑事調查程序。

警察總署表示,各級警察主管須持續監督交通勤務執行情況,確保新規定落實至第一線檢查站及道路執法作業。

此次調整主要針對員警身分辨識、交通違規處理與罰款程序建立一致標準,期望減少警民爭議,並使交通執法過程更具透明度與可供查核性。

圖片來源:Thair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