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管金融網紅 違規最高罰2,790萬

(台泰時報6月28日電)印尼金融服務管理局(OJK)公布最新規範,針對近年快速興起的金融網紅(Finfluencer)建立監管制度,要求金融內容創作者揭露收取的推廣報酬,提供投資建議者須依法取得相關執照,涉及加密資產內容者也須具備專業資格證明。違規企業最高可處150億印尼盾(約新台幣2,790萬元)罰款,並可能遭撤銷營業許可,監管機關也可要求移除違規內容或限制相關帳號。

OJK表示,新規要求金融機構須對與網紅合作發布的內容負責,並確認合作對象符合相關規範。對於投資建議、金融商品推廣及教育內容,也依性質訂定不同管理標準,以降低誤導投資人的風險。

新規將金融內容分為3類:金融教育;金融商品行銷;投資建議。金融教育內容不得變相推銷特定商品;金融商品宣傳必須與取得執照的金融機構合作;提供投資建議者則須依法取得相關資格。

針對數位資產、股票、複雜投資商品、P2P借貸及先買後付(BNPL)等高風險金融商品,金融網紅必須清楚揭露投資風險,提醒受眾自行評估,不得以誇大或保證獲利方式宣傳。

此外,所有接受業配或商業合作的金融網紅,均須揭露佣金、代言費、介紹費或其他經濟利益,讓消費者明確了解內容是否涉及商業合作。若涉及加密貨幣及數位資產,目前尚未建立完整執照制度者,也至少須持有專業能力認證。

OJK指出,違規企業將面臨警告、罰款、限制業務或撤銷執照等行政處分,最高罰款可達150億印尼盾(約新台幣2,790萬元)。金融機構也須確認合作網紅已揭露合作關係,且僅宣傳合法商品,否則仍須共同承擔相關責任。

監管機關同時取得更大執法權限,可命令違規者下架內容,並要求印尼通訊暨數位部封鎖帳號或限制相關內容傳播;若涉及重大消費者風險,OJK可直接要求立即移除內容,無須事先警告。

新規不適用於依新聞專業倫理從事採訪工作的媒體記者,以及在學術環境中教授金融知識的教師。既有金融機構與金融網紅的合作關係,則須於新規生效後6個月內完成調整。

近年各國陸續加強監管金融網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去年已要求金融內容創作者依法取得相關資格並揭露商業利益;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也曾針對違規宣傳金融商品展開跨國調查,印度亦同步加強對金融網紅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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