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11月5日電)泰國選舉委員會表示,政府若擬採郵寄方式舉行憲法公投,須先向法院申請法律釋明,以確認該做法是否違反現行禁止提前投票的相關規定。
選委會秘書長沙旺(Sawaeng Boonmee)指出,目前法令並未允許「提前投票」的形式,而郵寄投票可能被視為提前行使投票權,因此在未獲司法確認前,不宜貿然實施。他強調,選委會的首要職責是確保選舉及公投的舉行均依法、正當且具公信力。
此議題源於人民黨籍國會議員巴立(Parit Watcharasindhu)提出的建議,希望允許選民透過郵寄方式提前參與憲法公投,以提升便利性與投票率。
沙旺表示,若政府計畫將大選與公投同時舉行,勢必增加程序複雜度,選委會必須在不逾越法律的前提下,盡可能讓投票過程簡便順暢。他指出:「我們不畏挑戰,但任何程序都必須合法,否則結果可能遭質疑甚至無效。」
他進一步解釋,行政上的便利措施可在法律框架內調整,但若涉及超出法定授權的行為,可能影響公投的正當性。「選委會不會冒任何可能損及選舉結果的風險。」沙旺說。
針對郵寄投票的具體爭議,沙旺指出,關鍵在於法律如何界定。「若郵寄登記或寄送選票被視為提前投票,即屬違法;但若在公投正式當天開放郵寄投票,則可被視為合法程序。」
他補充,郵寄公投在法律上僅能於「正式投票日」進行,而非提前寄送或投票。至於票數統計部分並無技術問題,真正需要釐清的是法律授權是否明確。
分析認為,此案凸顯泰國在公投制度上仍缺乏對新型投票方式的明確規範。若政府希望導入郵寄或電子投票,仍須透過修法或法院解釋以確立合法性,避免後續爭議。
圖片來源:Bangkok 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