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參議員選舉涉舞弊 上訴法院准民眾直接控告選委會

(台泰時報11月7日電)泰國上訴法院院長維通(Withoon Khlongmeekhun)6日作出裁定,確認涉及參議員選舉舞弊爭議的案件,屬刑事貪污及不當行為法院管轄,民眾可直接對選舉委員會相關官員提起刑事訴訟。案件涉及選委會秘書長及7名委員共8人,裁定與先前司法見解不同。

本案由前參議員候選人蓬薩功(Pongsakorn Tangkittitrakul)提出,控告選舉委員會秘書長沙旺(Sawaeng Boonmee)及7名委員,涉嫌在參議員遴選舞弊調查中違法履行職務或怠忽職責,爭議涉及選委會以4比3表決作出的相關決議。

案件原由暖武里府法院受理,但被告方面主張,選委會屬憲法規定的獨立機關,相關職務犯罪應循特殊司法程序處理,因此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暖武里府法院暫停審理,並將爭議提交上訴法院院長裁定。

根據11月6日作出的第27/2026號裁定,政治權利與自由受到《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泰國憲法亦確認主權屬於全體人民。

裁定指出,若參議員產生程序涉及舞弊,可能侵害人民的政治權利,因此民眾包括本案原告,具有提出訴訟的法律地位,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直接向法院提告。

法院進一步認為,雖然泰國法律另設由國家反貪腐委員會調查,再交總檢察長向最高法院政治職務人員刑事庭起訴的程序,但本案由民眾自行提告,不必依循該特殊途徑。由於8名被告均屬國家公職人員,案件應交由刑事貪污及不當行為法院處理。

此次裁定與前任上訴法院院長曼塔麗(Montharee Utchin)5月5日作出的第12/2026號裁定不同。先前見解認為,涉及憲法獨立機關成員的職務犯罪,應先經國家反貪腐委員會調查,不屬一般貪污刑事法院直接受理範圍。

此外,參議員候補候選人團體曾於10月8日請求最高法院重新檢視先前裁定,並要求調查相關司法官員的處理方式。

最新裁定確立本案的法院管轄權及原告提告資格,但不代表法院已認定8名被告有罪。相關舞弊及瀆職指控仍須經後續司法程序審理,具體責任有待法院依證據認定。

圖片來源:Pracha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