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9月23日電)泰國正研擬《數位基礎建設服務營運法》草案,未來資料中心、雲端服務及數位平台營運商都將納入許可制度。草案規定,資料中心除須取得數位經濟與社會部長核發的執照,也必須符合設址、環境與健康影響評估、用電、用水及資料儲存等要求,進一步建立大型數位基礎建設的監管框架。
依草案內容,資料中心只能設於都市計畫法允許設立工廠的區域,並須依環境品質促進與保護相關法規進行環境與社區健康影響評估。申請設立資料中心的業者,也必須是在泰國法律下註冊的有限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並提供營運保證金、使用一定比例的潔淨電力,以及符合資料中心服務標準。
用電方面,若資料中心用電量達到未來部級法規規定的門檻,業者將有3種取得電力方式,包括依法自行發電、直接向持照民營發電業者購電,或混合採用兩種方式。草案並未要求所有資料中心都必須自行發電,實際門檻仍待後續子法公布。
草案同時納入水資源與污染管理。達一定規模的資料中心須具備足夠的自有水源,不得依賴公共水源,並須控制熱排放與噪音污染,同時處理電子廢棄物及建立火災預防與控制措施。若污染或電子廢棄物造成損害,且保證金不足以支付賠償或環境復原費用,業者仍須補足差額。
資料治理也是草案重點。凡涉及泰國公民個資、泰國法人資料,以及政府部門、公共機構與其他國家機關資訊,原則上須儲存在泰國境內;如有必要,仍可依部級法規所訂條件,將資料傳輸、儲存、處理或備份至海外,因此並非全面禁止跨境資料流動。
此外,資料中心須聘用泰國籍人員監督系統,泰籍人員至少占系統監管職務的一半。草案也授權部長訂定國產材料與設備的使用比例或條件。雲端服務商則須依規定保護使用者資料及驗證使用者身分;數位平台也須設置申訴與違法行為通報管道,並在24小時內確認收件、60天內回覆審查結果。
刑責方面,未取得執照即營運者,最高可處5年徒刑、至少1000萬泰銖罰金,或併科兩者;若持續違規,每日另可處最高100萬泰銖罰金。未依規定將泰國公民個資儲存在境內,最高可處3年徒刑、至少600萬泰銖罰金,或併科兩者。
這項草案目前仍開放公眾提供意見,期間自9月3日至10月15日。由於多項用電、用水及規模門檻尚未明定,實際對投資成本與資料中心布局的影響,仍須等待後續部級法規進一步確定。
圖片來源:The N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