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修訂緊急醫療規則 病患90天內可申訴急診分級

(台泰時報9月16日電)泰國內閣通過「緊急病患全民醫療保障」(UCEP)新規,自9月15日起生效,針對危急病患前72小時急救、急診分級申訴與醫療費用支付方式進行調整。新規要求醫療院所依專業標準與自身能力立即救治危急病患,不得以是否付款作為治療前提,並須儘速通知病患原有醫療保障基金或相關主管單位。

依新制,若病患不同意醫療院所作出的急診分級結果,可自簽署確認分級結果文件之日起90天內,向泰國國家緊急醫療機構(NIEM)提出申訴。NIEM原則上須在收到申訴後60天內完成審查,如有必要最多可再延長30天,最終決定具有終局效力。

若申訴結果認定病患確實符合危急緊急醫療條件,而院所先前已向病患收取相關費用,醫療院所必須在接獲通知後30天內退還。院所也有義務安排合格專業人員判定病況急迫程度,若在分級判斷上出現疑義,須向NIEM諮詢。

新規也重新釐清「72小時」計算方式。危急病患從首次入住第一家醫療院所開始計時,醫療院所須持續提供治療,直至病況脫離危險,或自首次收治起滿72小時。若病患在72小時內轉院,計費時鐘不會重新起算,後續收治醫院僅能就原本72小時剩餘期間內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提出申報。

轉院僅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包括原醫院醫療能力不足、病患已脫離危急狀態且有其他院所可接收,或病患本人及代理人主動要求轉院。若病患已脫離危急狀態,且有合適院所可接續治療,卻拒絕轉院,之後產生的治療費用可能需自行負擔;病患若自行選擇前往其他醫院接受治療,也須承擔相應費用。

對於前72小時的UCEP醫療費用,醫療院所須向國家健康保障辦公室(NHSO)提出申報;超過72小時後,相關費用則改由病患原有的法定醫療保障制度、所屬機關或病患本人依規定支付。若病患另有汽車事故保障、人壽保險或其他保險權益,則須優先使用相關保險給付。

泰國政府表示,此次修訂目的在於讓緊急醫療協助、財務補助及急救體系之間更一致,確保危急病患能及時獲得治療,同時降低急診期間的經濟負擔,並讓轉院、申訴與費用支付標準更為明確。

圖片來源:The 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