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法院現金部位逾360億泰銖 預算委員會追問資金用途

(台泰時報8月18日電)泰國國會審查2027年度預算期間,預算特別委員會針對司法機關財務狀況提出質疑。資料顯示,法院辦公室帳上現金及約當現金合計逾360億泰銖,金額接近其申請的370億泰銖年度預算。委員因此追問,相關資金是否能更有效運用,以降低政府整體財政負擔。

會議由總理府部長帕拉敦(Paradorn Prissananantakul)以委員會第一副主席身分主持,審查法院相關機關預算。委員威拉(Veera Theerapatthanont)指出,法院辦公室財務報表顯示,現金及約當現金約360億泰銖,其中包括現金4,800萬泰銖、預付款3,800萬泰銖、銀行存款約260億泰銖、定期存款6.89億泰銖,以及存放國庫約95億2,000萬泰銖。

威拉表示,若部分資金長期存放於泰國銀行或其他帳戶,且收益有限,應釐清是否存在可重新配置的空間,避免政府一方面編列龐大預算,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現金停留在帳上。

不過,司法法院辦公室副秘書長帕普(Phop Ekkaraphanich)說明,這360億泰銖並非都屬法院可自由支配收入,其中大量款項是依法代收、代管,待訴訟程序結束後須返還當事人或依裁判結果支付,因此不能視為法院可直接使用的財源。

他指出,約270億泰銖短期存款中,包含法院規費與罰款收入約9.07億泰銖,以及280所法院保證人相關罰款代收款5,100萬泰銖,部分須待會計年度結束後再依規定繳回。另有約145億泰銖屬訴訟程序中的中間代管款,是當事人或第三人依法繳交法院的資金。

這類款項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保釋金、債務清償提存、其他訴訟相關費用等,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僅負責保管,待案件確定後,必須依裁判或法律程序返還原告、被告或其他權利人。

此外,還有約4.37億泰銖為當事人寄存、準備支付訴訟文書送達等費用,另有4,300萬泰銖屬仲裁相關酬金代管款。因此法院方面強調,帳面上的大筆現金中,約270億泰銖都具有明確支付義務,不能挪作一般行政支出。

至於存放國庫的款項,也包括採購契約履約保證金1.95億泰銖、法院規費約90多億泰銖、強制執行費2.53億泰銖,以及其他指定用途資金。法院表示,這些資金均受法律或特定任務限制,最終須依規定支付或繳回,性質與一般政府收入不同。

此次預算審查反映國會對司法機關資金管理透明度與使用效率的關注。法院則重申,帳上現金數字雖高,但多數屬訴訟程序中的代管與待支付款項,不能直接視為可用於抵減年度預算的自有財源。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