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8月2日電)泰國政府修訂公共採購相關部會規章,新增建築工程承包商若因施工或怠於履行職責,造成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重大損害,可被認定具有「棄置工程」性質。新規將使政府機關在發生重大施工事故時,得依法終止契約並將違規承包商列入黑名單,進一步限制其參與新的公共工程標案。
泰國總理府副發言人普洛伊塔萊(Ploythale Laksamisaengchan)2日表示,政府公報網站已公布《2026年具棄置工程性質行為部會規章》,相關規章刊登於7月27日出版的政府公報第143卷第44期甲類,並由財政部長埃卡尼提(Ekniti Nitithanprapas)於7月23日簽署。
新規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承包商在執行工程期間,若因不當施工、未依標準作業,或應執行而未執行必要措施,導致嚴重損害,並危及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或財產,即可依法認定為棄置工程,不再侷限於承包商停工、逃避履約或未完成契約等傳統情形。
政府說明,修法依據為《2017年政府採購及物資管理法》第109條第6款。該條文規定,除法律原有列舉情況外,其他經部會規章指定的行為,也可被視為棄置工程。此次增訂內容,目的在於填補現行制度對重大施工事故責任認定不足的法律缺口。
普洛伊塔萊指出,過去若承包商仍持續施工,政府機關即使發現施工疏失導致公共安全事故,在認定其是否構成棄置工程時可能受到限制。新規上路後,只要施工或怠於施工已造成重大危害,主管機關便可採取較明確且迅速的處置措施。
新制度主要強化下列處分機制:
1️⃣政府機關可在重大施工事故發生後,依法終止與承包商簽訂的公共工程契約。
2️⃣主管機關可將違規承包商列入政府採購黑名單,限制其參與後續公共標案。
3️⃣相關違規紀錄將與「承包商評分紀錄制度」併行,依施工表現扣分,情節嚴重者可暫停投標資格。
政府表示,承包商評分紀錄制度類似工程履歷,將持續記錄承包商履約品質、安全管理及違規情形。新規與評分制度結合後,可避免曾造成重大事故的業者短期內更換公司名義或再次承接政府工程,也有助於採購機關在審查標案時掌握過往紀錄。
近年泰國多起公共工程事故引發社會關注,包括道路、橋梁、建築工地及大型基礎建設施工期間發生結構物掉落、坍塌或設備失控等情況。政府認為,除追究個別人員責任外,也需透過採購制度加強對承包公司的行政處分,以提高施工管理及公共安全標準。
政府強調,新規並非適用於所有一般施工瑕疵,而是針對造成嚴重損害,並危及生命、身體或財產的行為。主管機關仍須依事故調查結果、工程契約及相關證據作出判斷,確保處分具有明確法律依據。
圖片來源:Thaira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