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外資購地受限 公寓制度成合法途徑

(台泰時報7月31日電)泰國法律禁止外國人直接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並未禁止外國人擁有建築物,因此長期以來,不少外籍人士透過不同方式取得住宅。然而,近年政府加強查緝利用泰籍人士代持股份(Nominee)規避法律的行為,使外國人購置不動產的合法途徑再次受到市場關注。其中,《公寓法》(Condominium Act)提供的外籍人士持有公寓制度,被視為目前最明確且具法律保障的方式。

依據泰國現行法律,土地與建築物屬於不同財產權,外國人雖不得擁有土地,但可依法持有建築物本身,例如獨棟住宅。不過,若建築物座落於他人土地上,仍須透過租賃或其他合法權利安排使用土地,因此土地所有權仍受到法律限制。

過去市場上常見的作法,是由外國人設立公司,再由泰籍人士持有至少51%股份,以符合公司持有土地的規定。然而,部分案件涉及泰籍股東僅掛名持股,未實際出資、未參與經營或分享利潤,形成所謂「人頭公司」(Nominee)問題。近年泰國政府持續展開查緝,調查重點已不限於股權比例,而是進一步檢視公司資金來源、實際控制權及經營決策是否由外國人主導。

相較之下,自1979年實施的《公寓法》則提供外國人另一項合法持有不動產的管道。依規定,外籍人士可直接以個人名義登記取得公寓所有權,並向土地廳辦理產權登記,無須透過泰籍配偶或合作夥伴代持,所有權亦無期限限制。不過,同一棟公寓中外國人持有面積不得超過全部可售面積的49%。

值得注意的是,《公寓法》並未規定建築物須為高樓層住宅,也未要求最低戶數或必須採塔式設計。市場人士指出,早在2008年,芭達雅便曾有德國建築師與泰國合作夥伴,將三層樓住宅依公寓形式完成登記,顯示相關法律適用範圍比一般市場認知更具彈性。

分析認為,雖然外國人購地限制始終存在,但公寓制度已提供一套成熟且明確的法律架構。隨著政府持續打擊人頭公司及違法持有土地案件,未來外籍投資人及購屋者可望更傾向選擇符合現行法規的不動產持有模式,以降低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The Thai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