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10月17日電)泰國國會近日通過由人民黨(People’s Party, PP)提出的憲法修正案草案作為反對陣營的主要修憲版本,引發輿論關注。該草案未明確排除涉及憲法第一章與第二章的修訂,引起部分議員及學者呼籲,國會在最終表決前應謹慎審視內容,以確保修憲過程不觸及國家體制根本條文。
根據現行憲法,第一章界定泰國為「單一且不可分割的王國」,並確立「民主政體,以國王為國家元首」;第二章則規範有關王室職權與相關事務。副總理博汶薩(Borwornsak Uwanno)表示,修憲討論過程中勢必會出現多項修正提案,但最終定稿的內容才是關鍵,必須在第三讀表決前完成充分審議。
此次國會於10月15日的會議上,同時審議三份修憲草案,最終以300票通過人民黨版本,287票支持執政黨「泰自豪黨」(Bhumjaithai Party)版本,而由為泰黨(Pheu Thai)提出的版本則遭否決。人民黨草案主張成立一個由35名成員組成的「憲法起草會議」(Charter Drafting Assembly, CDA),成員由國會從70位公眾選舉產生的候選人中選出,另設立100人「公民諮詢委員會」,直接來自全國各選區,負責蒐集民意並提供修憲建議。
依該方案,CDA負責起草新憲法草案,諮詢委員會則提供政策建議與輔助意見。草案完成後須經國會全體表決通過,並提交全民公投。泰自豪黨版本則主張由國會遴選99名CDA成員,包含各省代表與專業人士,且明文禁止修改第一章與第二章內容。相較之下,人民黨版本並未明確列出相關限制,引發外界擔憂未來可能擴大修憲範圍。
針對修憲程序與公眾參與機制,博汶薩指出,雖然憲法法院早前裁定CDA成員不得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但仍可透過國會間接選舉方式執行。他強調,即使政府任期結束或眾議院解散,修憲程序仍可在新國會成立後60日內恢復審議。
他並指出,修憲不應被視為政治權力的爭奪,而應是國會依法推進的制度性進程。政府的職責僅在於當修憲草案獲國會通過後,依法舉行公投以徵詢全民意見。若在修憲過程中有相關訴訟被憲法法院受理,或草案未及於選舉前完成,公投問題將僅限於「是否同意制定新憲法」,而非針對具體條文內容。
政治觀察人士認為,雖然修憲被視為泰國政治發展的重要一步,但如何在民主參與與體制穩定之間取得平衡,仍考驗國會的政治智慧與社會共識。
圖片來源:Bangkok Post/泰國國會秘書處 圖片日期: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