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審查入閣標準 憲法法院說明

(台泰時報3月30日電)泰國憲法法院院長納卡林(Nakarin Mektrairat)30日在甲米府受訪時表示,政府以「倫理標準」作為篩選內閣成員的重要條件,屬於現行憲法新增的制度設計,但是否具備資格,須依憲法程序提出申請,法院無法主動介入審理。

納卡林指出,倫理審查為2017年憲法新增內容,過去2007年憲法並未納入此項標準,顯示制度隨政治發展而演變。他並說明,另一項變動為政黨解散機制的調整,目前若涉及政黨發展基金使用不實等情況,選舉委員會即可依法處理,不必送交憲法法院,導致近年政黨解散案件相對減少。

對於外界質疑部分具爭議背景人士仍可出任部長,納卡林表示,該問題屬於案件是否成立的前提,若未有人依憲法規定提出申請,法院即無法啟動審理。他強調,憲法法院為「被動機關」,無權自行發起案件,亦不能由內部指示產生案件,所有審理均須建立在正式爭議與合法程序之上。

納卡林進一步說明,若媒體或民眾對官員資格存疑,須透過憲法規定的管道提出,而非個人即可直接申請。法院僅在出現具體爭議且進入司法程序後,才會依法進行裁決。

他表示,目前行政部門在遴選內閣人選時提高審慎程度,有助降低後續法律爭議風險,此舉屬於正向發展,亦符合制度運作要求。

針對憲法法院近年面臨的形象與中立性質疑,納卡林回應,法院作為解決憲政爭議的機構,其判決結果往往涉及不同立場,難以完全符合各方期待。他指出,憲法法院的功能在於裁決爭議,而非回應個別意見,因此判決結果可能呈現不同評價。

納卡林強調,法院形象與社會接受度,與整體政治與社會成熟度密切相關。當社會對權力運作與制度規範具有高度共識時,相關爭議亦將隨之減少。他指出,政治權力的取得與交替,需建立在社會普遍接受的規則之上。

此外,他亦舉國際案例說明,各國憲法法院在成立初期多面臨類似挑戰。例如,美國最高法院曾裁定關稅權屬於國會而非總統;南韓則曾出現總統遭國會罷免,最終仍須由憲法法院確認程序合法性,顯示司法機關在憲政體系中的角色。

納卡林表示,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法院須依法律作出最終判斷,結果可能偏向任一方,反映問題本身的複雜性。

圖片來源:Thai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