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洗錢案擴大 民事法院凍結130.74億泰銖資產

(台泰時報2月27日電)泰國民事法院依檢察官聲請,針對 4 起涉及詐騙集團與洗錢案件,下令暫時扣押與凍結相關資產,總金額約 130.74 億泰銖。反洗錢辦公室表示,相關資產疑與詐欺公眾及跨境詐騙行為有關,法院已依《反洗錢法》規定核准暫時查封,待進一步審理後再行裁定。

反洗錢辦公室副秘書長兼發言人威塔亞(Wittaya Nititham)27 日說明,交易委員會於 2 月 11 日召開 2026 年第 2 次會議,決議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命令相關資產歸國庫所有。委員會審酌利害關係人提出撤銷暫扣與凍結資產之申請後,認為理由不足,無法證明該批資產與犯罪行為無關。

其後,秘書長塔普素(Thepsu Bowornchotidara)於 2 月 17 日指示將卷證送交最高檢察署特別案件辦公室,由檢方依法向民事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於審查檢方所提證據後,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相關資產可能遭轉移、處分或隱匿,因而裁定暫時扣押與凍結,並授權反洗錢辦公室依法執行保全與通知程序。

本次4案內容如下:

1. 唐泰案,涉及李克(Mr.Leak Yim)、班(Smith Ben)等人,民事法院案號黑字第 F31/2569 號,2 月 26 日下令暫扣資產,金額約 121.23 億泰銖。

2. 陳志案,民事法院案號黑字第 F25/2569 號,2 月 25 日裁定暫扣資產,金額約 3.45 億泰銖。

3. 郭安案,民事法院案號黑字第 F29/2569 號,2 月 25 日裁定暫扣資產,金額約 5.60 億泰銖。

4. 厄安古案,民事法院案號黑字第 F20/2569 號,2 月 24 日裁定暫扣資產,金額約 4600 萬泰銖。

反洗錢辦公室指出,如部分遭扣押資產不宜長期保管,或保管成本過高,例如汽車或遊艇,得依《反洗錢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拍賣後以價金替代保管。未來若確認存在被害人,將彙整證據,交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優先返還或賠償受害人,而非全數充公。

圖片來源:Thai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