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2月21日電)泰國拉差達披色路刑事法院20日就刑法第112條案件宣判,抗議領袖阿農(Arnon Nampa)與另外3人被判有罪,須入獄2年8個月並處罰金;知名演員賽(Intira Charoenpura)則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本案為黑案號Aor.498/2567,檢方指控阿農等7人於2020年11月在曼谷挽肯區第11步兵團外及帕鳳裕庭路舉行集會,未依法通報,並在演說中涉及刑法第112條相關內容,同時被控違反緊急狀態法、公共集會法、道路交通法、擴音器管制法、清潔法及傳染病法等。
7名被告分別為阿農、帕里(Parit Chiwarak)、頌約(Somyot Prueksakasemsuk)、披姆西麗(Pimsiri Petchnamrob)、娜蒂達(Natthida Meewangpla)、蓬頌(Promsorn Weerathamjaree)及賽。審理期間,帕里未出庭,法院已另行分案處理。
法院審酌證據後認定,阿農、頌約、披姆西麗與蓬頌違反刑法第112條及2005年緊急狀態法第9、18條,同時違反1950年擴音器管制法相關規定。依刑法第91條分別量刑,並因供述對案件有助,依第78條減刑三分之一。
4人各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各罰10,200銖;其中10,000銖為違反緊急狀態法之罰金,200銖為行政罰。娜蒂達僅被處以10,200銖罰金。若未繳納罰金,將依法執行。
法院另裁定,阿農與頌約須與其既有案件刑期連續執行。至於賽,法院認為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主犯或共犯,判決無罪。
圖片來源:Bangkok 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