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校園血案餘震 暫停合法持槍許可

(台泰時報2月20日電)泰國總理兼內政部長阿努廷(Anutin Charnvirakul)已於 2 月 19 日簽署總理府與內政部第 429/2026 號命令,宣布暫時停止核發隨身攜帶槍枝許可證(P.12)。該命令將自刊登於政府公報(Royal Gazette)翌日起生效,為期 1 年。

命令指出,近期出現攜帶槍枝進入公共場所並引發刑事事件情形,對民眾生命、身體與財產造成風險,亦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因此,政府認為有必要採取措施,以維護社會安定、降低犯罪發生並使局勢恢復正常。

本次禁令依據《槍枝、彈藥、爆裂物、煙火及類似武器法》(Firearms, Ammunition, Explosives, Fireworks and Imitation Firearms Act, 1953)第 6 條、第 57 條及第 22 條相關規定發布。內容明定,各主管機關暫停受理與核發 P.12 類型之隨身持槍許可申請,直至禁令期限屆滿。

內政部表示,該措施屬臨時性行政命令,目的是控管公共場所槍枝流通情形,並強化治安管理。已依法取得其他類型持槍證件者,仍須依既有規定辦理與使用,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規定,禁令效力為 1 年,自公告翌日起計算。期滿後,政府將視社會治安情況與執行成效評估是否調整相關政策。官方強調,相關單位將持續監測社會治安發展,並依法推動配套措施,以維持公共秩序與安全。

外界關注此項措施對持槍申請流程與民眾權益之影響,內政部表示將透過官方管道公布進一步說明與執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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