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兩度遭判無效 泰國憲政爭議再受檢視

(台泰時報2月13日電)泰國政治史上曾兩度出現全國選舉遭判無效情況,分別為 2006 年 4 月 2 日與 2014 年 2 月 2 日。兩案皆因程序爭議與法律解釋問題,引發憲政機關裁定選舉不符規定,成為泰國民主發展的重要分水嶺。

2006 年,時任總理塔克辛(Thaksin Shinawatra)於 2 月 24 日宣布解散國會,訂 4 月 2 日重新舉行選舉,以回應反對派聯盟長期示威。不過主要在野黨宣布杯葛。5 月 8 日,憲法法院裁定該次選舉無效,理由包括部分投票所設置方式導致外界可觀察投票行為,未符「秘密投票」原則,且解散後僅 35 天即投票,程序準備不足。

其後,最高法院判處 3 名前選舉委員各 2 年徒刑,不得緩刑,並褫奪選舉權 10 年。法院指出,選務機關依法應維持中立與誠信,若有違反須承擔法律責任。

2014 年,時任總理穎拉(Yingluck Shinawatra)政府在反政府團體發起「封鎖曼谷」行動下,於 2 月 2 日舉行選舉,惟 28 個選區因遭阻撓未能投票。3 月 21 日,憲法法院以 6 比 3 裁定選舉違憲,認定未能於同日於全國舉行,違反憲法規定。

該次選舉耗費預算約 24 億泰銖。2017 年相關單位對 2 類對象提起求償:
1. 示威團體核心成員及共 234 人,被控妨礙選舉致國家受損。
2. 穎拉被指在存在風險警告下仍推動選舉。

法律層面分析指出,選舉可能遭判無效的原因包括:選區劃分或選票製作違規、投票未符秘密原則、計票與名單分配錯誤,以及選舉委員會未善盡監督職責等。若經法院裁定無效,須重新發布皇家法令,於 45 至 60 天內重辦選舉,相關損失亦可能依民刑事責任追究。

兩次事件顯示,當選舉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無法全面實施時,司法機關得以依憲法審查結果,終止選舉效力並要求重行辦理。

圖片來源:Pracha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