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嚴正示警買票行為 違法最重判刑並褫奪政治權利

(台泰時報2月2日電)選舉委員會近日向選民、候選人及各政黨提出警告,強調任何形式的買票、賣票行為均屬違反選舉法,違者將面臨刑責、罰金,並可能遭到褫奪政治權利,呼籲各界共同維護選舉的公正與誠信。

選委會指出,依據《國會議員選舉組織法》西元2018年版及其修正條文第73條規定,任何候選人或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包括誘使選民投給特定人選、政黨名單,或勸阻選民行使投票權。違規行為包含:

1️⃣ 提供或承諾提供可換算為金錢的利益;

2️⃣ 向社區、基金會、寺廟、學校或其他組織給付金錢或財物;

3️⃣ 以舉辦娛樂或社交活動作為競選手段;

4️⃣ 設宴或承諾宴請選民;

5️⃣ 以欺騙、威脅、散布不實訊息等方式誤導選民。

上述違法行為,最重可判處1年至10年有期徒刑,併科2萬至20萬泰銖罰金,並可能被法院褫奪投票權最長20年。若經判決確定,檢舉人可依法獲得最高達罰金一半的獎勵。

至於賣票行為,該法第101條明定,選民不得收受或同意收受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作為投票或不投票的對價,違者可處1年至5年徒刑,併科2萬至10萬泰銖罰金,並喪失投票權10年。但若行為人在遭逮捕前主動向選委會或指定人員檢舉,可免除刑責與資格處分。

選委會最後呼籲,選民、候選人與政黨應共同遵守法律規定,確保選舉在誠實、公平的原則下順利完成。

圖片來源:The 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