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委員二十選一 少數派憂提名壟斷

(台泰時報12月11日電)泰國國會於10日召開非常會議,審議憲法修正草案第二讀,會中就制憲委員的產生方式進行表決,最終以多數通過所謂「20 選 1」模式,即由國會議員每20人組成一組,共同提名1名制憲委員,並視同自動獲選,不再經過額外投票程序。此決議為制憲進程的重要步驟,也引發正反意見的多方討論。

根據會議流程,少數派委員在條文審查階段保留異議,指出「20 選 1」制度恐無法有效防範政治勢力操控提名,且可能造成提名機制受制於黨派,進而削弱制憲委員的獨立性。為此,南府籍議員、少數派委員成員且屬為泰黨的醫師阿隆南(Cholnan Srikaew)在會中發言表示,若制憲委員由國會議員以成組方式提名,則應回歸國會全體會議表決,以確保提名者具正當性與廣泛代表性。

阿隆南建議,國會在受理所有制憲委員候選名單後,應進行正式投票,並需獲得三項條件:其一為票數過半;其二為反對黨議員至少20%的支持;其三為上議院成員不少於五分之一(約40席)贊成。他認為,此方式可平衡國會內多數與少數之間的權力,並降低提名遭單一勢力左右的風險。

另一方面,人民黨籍曼谷區議員帕丁汀(Patintin Nuamjoerm)則表示,「20 選 1」制度反映國會多元結構,讓即使僅有20名議員的小黨或少數群體也能推動制憲委員人選。他指出,制憲委員的產生方式可作為競選政策,使選民在選舉時理解不同政黨支持的憲法方向與制度設計。

人民黨籍不分區議員帕立特(Parit Wacharasinthu)作為多數派委員代表說明,「20 選 1」並非為取代公民直接選舉制憲委員的可能性,而是要避免國會內部形成絕對多數的壟斷。他表示,即使在「20 選 1」制度下,多數黨仍可能獲優勢席位,但此機制相較於其他模式,如單純多數決或混合比例制,更能防止單一政治集團完全掌握制憲程序。他強調,多數派委員與少數派委員的共同目標一致,皆希望避免「吃乾抹淨」的情況,但兩者對「國會選舉制憲委員」的理解有所不同。

帕立特說,部分議員可能仍對制度設計抱持不同看法,但若將其視為公共辯論的一部分,也可促使社會檢視各政黨提名的制憲委員是否具備專業、代表性與多元性。他認為,此過程將使國會對社會承擔更高層次的政治責任。

在結束各方討論後,國會進行表決,多數議員支持多數派委員的草案版本,正式通過「20 選 1」方案作為制憲委員的產生方式。後續相關程序將在下階段立法流程中繼續處理。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