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11月18日電)泰國最高法院稅務法庭17日宣判前總理塔克辛(Thaksin Shinawatra)相關稅務爭議,推翻前兩審裁定,認定其在處分Shin Corporation股票時存在規避稅負及掩飾持股行為,裁定必須依稅務機關原評定補繳個人所得稅、滯納金及罰款,共計176億泰銖。判決確立稅務追繳效力,案件不再有爭論空間。
依據本案記錄,塔克辛向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2017年3月28日的個人所得稅評定通知,該通知要求其就出售新控股公司股份支付應納稅額及相關加計金額共176億泰銖。稅務總局及相關官員為本案被告。
最高法院表示,經審酌證據後認定,塔克辛確實以他人名義持有新控股公司股份,包括由其子女班通他(Panthongtae Shinawatra)及披通塔(Pinthongta Shinawatra)代為持股,以規避政治人物不得持有特定企業股份的法律限制。法院指出,此類安排違反稅負透明原則,並不符合法律精神,屬於缺乏正當經濟目的的交易,主要目的在於規避稅賦與其他法律義務,因此不構成免除或減輕罰金與加計金額的理由。
法院認為,出售股份的相關安排「缺乏正當經濟理由,且具有重大不當目的」,造成國家權益受損,使稅務機關無法依法律本意如實徵稅。基於以上理由,最高法院推翻稅務法院及上訴法院原判,改判駁回塔克辛的訴請。
判決公布後,稅務總局得依既有程序向塔克辛追繳相關稅款、罰金與滯納金。本次判決也確認稅務評定通知的合法性,為本案定調。
據了解,2022年7月稅務法院曾裁定撤銷評定通知,主因為稅務官員未向塔克辛本人依《稅務法典》第19條發出調查通知,使行政程序存在瑕疵。2023年6月,上訴法院亦維持原判,認為評定程序不符規範。然而最高法院此次認定實體證據足以支持稅務機關之主張,並指程序瑕疵不足以推翻整體稅務義務。
判決發布後,相關部門將依程序啟動後續追繳作業。此案涉及塔克辛家族於多年前將新控股公司股份出售予淡馬錫集團旗下公司,稅務爭議延續多年,本次判決為此案劃下終點。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