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長釋疑 數位服務協議非電商稅

(台泰時報11月11日電)泰國財政部長艾克尼提(Ekniti Nitithanprapas)說明,美國與泰國近日達成的「數位服務互惠貿易協定」主要針對跨境數位商品下載的關稅豁免,並不涉及跨境服務或電子服務稅(e-Service Tax),以釐清外界混淆。

艾克尼提指出,雙方已就「數位服務稅」與「電子服務稅」的性質達成共識。前者指的是跨境數位商品下載,如音樂、影片等可永久擁有的數位內容;後者則為目前由稅務局向在泰提供線上服務的跨境業者徵收的7%增值稅(VAT),兩者範疇不同。

根據協議內容,泰國將免除美方數位商品的進口關稅,而美國則維持其進口稅率於19%。艾克尼提說,這項協議屬於「數位商品貿易」範疇,例如過去以光碟購買的音樂,如今改以串流平台下載形式獲取,仍屬商品而非服務。

他補充,數位服務進口稅目前正由世界貿易組織(WTO)審議,相關國際課稅標準尚未確立。

財政部內部消息人士進一步說明,兩種稅制的主要差異在於「使用性質」。電子服務稅適用於跨境即時使用服務,如Netflix、YouTube等線上串流平台,屬於臨時使用;而數位服務稅則適用於可下載並永久保存的內容,如音樂或影片下載。

消息人士指出,海關署目前仍持續給予數位服務兩年期關稅豁免,最新一期自2023年起生效。

根據美泰雙方的聯合聲明,協議框架中包含多項條款,泰方承諾消除影響數位貿易、服務與投資的障礙。具體承諾包括:

  1. 不對美方數位服務或產品課徵歧視性稅項;
  2. 確保可信邊境間的資料自由傳輸;
  3. 支持在WTO中維持電子傳輸關稅凍結;
  4. 不設電影播放配額限制;
  5. 放寬美國投資者在泰國電信業的持股限制;
  6. 取消國內發行簽帳卡交易需在泰國處理的規定。

艾克尼提強調,該協定有助促進泰國數位經濟與跨境電子貿易的透明化,並維持與主要貿易夥伴在稅務政策上的一致性。

圖片來源:泰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