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軍方土地商業使用受限 私人經營須依法取得許可

(台泰時報10月28日電)泰國那空那育府一處面積超過100萊的土地,因部分區域被用作商業越野跑場及露營區,引發軍方管理土地能否提供私人經營的法律爭議。事件涉及泰國陸軍第12軍區管理的土地,相關單位正釐清土地權屬、使用許可及商業經營是否合法。

泰國知名主持人、演員兼公益基金會主席帕娜達(Panadda Wongphudee)27日召開記者會,針對個人相關爭議及那空那育府班那縣土地問題進行說明。由於涉案土地部分區域涉及軍方管理權限,外界關注私人業者是否取得合法使用資格。

根據泰國2019年《國有土地法》第6條,國有土地屬政府所有的不動產,依法由財政部透過國庫廳管理。軍事單位通常僅取得土地使用及管理權限,主要供國防、軍事及其他公務用途,並非土地所有權人。

依據同法第19條及第20條,獲准使用國有土地的政府機關,須依核定目的維護及管理土地,不得擅自出售、抵押或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私人。若要改作商業用途,必須遵守國有土地管理及收益相關規定。

依2021年國有土地收益管理規則及2023年私人業者遴選相關規定,軍方若認定部分土地已無軍事用途,計畫改作觀光或商業設施,原則上須向國庫廳或依法獲授權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進行後續作業。

私人業者使用國有土地,通常須依規定參與招標或遴選程序,並辦理租賃契約及繳納相關費用。軍事單位不能僅憑內部同意,即自行授權私人長期經營商業設施。

至於軍方內部福利活動,例如短期舉辦路跑或休閒活動,得依適用規定辦理臨時使用,但不得因此直接移轉土地所有權。若持續收取商業收入,仍須符合財政部相關收益管理要求。

另外,若土地經確認位於國家保留林地範圍,還須適用1964年《國家保留林法》。軍方及私人業者必須依相關條文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不能單憑軍方管理或使用土地的身分,推定具有商業開發權限。

目前相關爭議仍須透過土地界址、租賃契約、核准文件及實際使用情況確認。軍方管理土地並非完全禁止私人依法租用,但是否符合核准用途及程序,仍須由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不能僅憑土地涉及軍方管理,即判定業者違法。

圖片來源:ThaiP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