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研議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 保障農民留種權益成焦點

(台泰時報10月17日電)泰國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FTA)談判持續推進,是否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年文本(UPOV 1991)成為農業界關注焦點。泰國農業暨合作社部17日表示,目前相關議題仍處於研究階段,政府尚未與任何一方達成協議,將全面評估對農業經濟、種子產業及農民傳統留種權益的影響,並廣泛徵詢利害關係人意見。

農業暨合作社部副常務次長兼發言人克里斯(Krit Uttamavetin)指出,農業部長素里亞(Suriya Juangroongruangkit)已指示農業廳深入研究UPOV 1991的優缺點,包括對農民生計、植物育種及國內農業競爭力的可能影響,作為政府後續決策依據。

UPOV 1991旨在加強植物新品種育種者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鼓勵企業與研究機構投入抗旱、抗病及高產量品種研發。支持者認為,相關制度有助於吸引研發投資,促進新品種開發,並提高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然而,外界亦關注制度調整是否影響農民自行保存種子及再次播種的權利。泰國現行1999年《植物品種保護法》兼顧新品種育種者權益、本土植物品種與社區資源保護,並設有利益分享機制及農民留種相關保障。

泰國與歐盟於9月28日至10月6日在普吉府舉行第10輪自由貿易協定談判,雙方原訂爭取2026年內完成談判。植物新品種保護涉及智慧財產權制度及農業政策,相關議題受到農民團體與產業界關注。

農業廳副廳長兼發言人莎西雅(Sasiya Pantan)表示,相關研究完成後,仍須經過農業廳、農業暨合作社部、內閣及國會等程序,並舉辦公眾意見聽取活動,目前尚未進入作出加入決定的階段。

依據UPOV 1991第5條,植物新品種取得保護須符合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等條件,並遵守品種命名、申請程序與規費規定。第6條則對新穎性的判定及繁殖材料或收穫物的銷售、轉讓情形設有相關規範。

農業部強調,現行植物品種保護法仍持續適用,農民既有權益不因目前的研究程序而改變。若意見蒐集結果顯示相關制度無法使農民及社會受益,政府將優先考量國內農業及農民利益。

此項議題涉及國際貿易規則與傳統農業生產方式的調整,後續仍須釐清育種者權利、農民留種例外及本土植物資源保護等制度差異。泰國政府將依研究結果與公眾意見,評估是否需要調整現行法規。

圖片來源:Bangkok Bi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