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10月8日電)曼谷市議會7日一讀原則通過「累積資金」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主要因應曼谷市政府近年組織架構調整,重新修訂累積資金借用審查委員會的成員組成,避免原有職位因單位整併或更名而消失,影響委員會法定人數與運作。
曼谷市長查察(Chadchart Sittipunt)在會議中提出修正草案,說明此次調整是為了讓委員會成員職稱與各局處最新名稱及權責一致,並非改變累積資金本身的用途或支出原則。
市府財政局說明,曼谷近年進行內部組織重整,原有經濟辦公室改制為財政與資產標準辦公室,另將支出審查單位與財務單位整併為財政管理辦公室。
組織調整後,原自治條例中列名的2個委員職位已不再存在,導致累積資金借用審查委員會可能無法達到原先規定的組成人數,因此有必要透過修法重新指定相對應職位。
會議審議期間,沙吞區市議員賽蘭(Sairam Prakaikit)關切,將原本的支出審查處長改由會計處長等新職位取代後,是否能在預算支出效率、透明度及資金使用效益方面發揮相同監督功能。
曼谷市政府財政局長塔薩妮(Tassanee Phanprakhun)回應,這次修正主要是行政組織調整所造成的技術性變更,累積資金的使用仍須依現行第3號相關自治條例辦理,並未放寬支出條件。
她表示,曼谷市政府仍須定期編製財務報表,並提交國家審計署查核,以維持財政監督與透明度。
經討論後,曼谷市議會表決通過草案原則,並成立11人特別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市議員可在10天內提出修正意見,特別委員會則須在30天內完成審查。
此次程序僅代表修正案完成第一階段審議,後續仍須經特別委員會審查及市議會後續程序,因此目前尚未成為正式生效的曼谷自治條例。
圖片來源:Prachacha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