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10月8日電)泰國泰自豪黨提出公職考試舞弊專法草案,針對政府機關招考、任用及相關能力測驗中的作弊、代考、買賣答案與公務員協助舞弊等行為設置專門刑責,最高可處15年徒刑及30萬泰銖罰款。草案目前進入眾議院公開徵詢意見程序,預計10月20日截止。
草案由泰自豪黨人士蘇帕猜(Supachai Jaisamut)提出,共15條,立法理由指出,目前公職考試舞弊涉及考生、仲介與政府人員時,現行規範分散,因此希望建立專門法律,涵蓋中央、地方、國營事業、公共機構及其他使用國家預算辦理的招考、測驗與培訓評量。
依草案內容,違反考試規則進行舞弊者,最高可處3年徒刑、6萬泰銖罰款或併科;代替他人應試者最高可處5年徒刑及10萬泰銖罰款。
若為讓特定人士作弊通過考試而提供、承諾提供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同樣最高可處5年徒刑及10萬泰銖罰款。收受或要求相關利益者,最高可處10年徒刑及20萬泰銖罰款,犯罪所得並可依法沒收。
草案對脅迫他人參與作弊,以及事先取得並洩漏試題或答案等行為,規定最高15年徒刑及30萬泰銖罰款;即使洩題者未因此獲得利益,也可能構成犯罪。
政府官員若參與相關違法行為,刑責將進一步加重。一般公務員、政府員工或僱員若以教唆或協助方式參與,可在原刑度基礎上加重;若本身負責考試業務,草案規畫提高至更重處罰,並列為重大紀律違失,可遭免職。
草案也規定,國家反貪污委員會、公共部門反貪污委員會及洗錢防制相關機關可參與調查。若有合理理由懷疑招考涉及舞弊,主辦機關負責人可暫停相關程序,等待調查結果。
此外,被認定參與作弊者,未來可能被限制進入政府機關任職,以避免藉由舞弊取得公職資格。
這項立法背景與近期地方公務員招考爭議有關。相關案件先前已有大批任用資格遭撤銷,國會委員會也持續追查金流及可能涉及的人員。
不過,在公開徵詢期間也有人質疑,草案目前刑責設計較集中於考生、代考者與執行層公務員,是否能有效追查組織性作弊背後的主導者與利益網絡,仍有待後續國會審議時進一步檢視。
若草案完成公開徵詢程序且依既定程序送入眾議院,後續仍須經國會審議,因此目前所有刑責內容均屬法案提案,尚未正式生效。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