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8月29日電)泰國進一步放寬外商經營限制,最新部級法規宣布,7類由外國企業經營的服務業,未來可免除依《外商經營法》另外申請經營許可的要求,涵蓋部分電信、財資中心、關係企業行政與資訊科技服務、石油鑽探,以及符合條件的證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政府希望藉此減少不同法規間重複審批程序,降低外商在泰國營運的行政負擔。
新規定為2026年公布的第5號部級法規,依據1999年《外商經營法》第46條第1款及附件第三類第21項制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鬆綁並不代表相關產業全面解除監管,而是免除企業重複取得《外商經營法》許可;外國業者仍須遵守各產業主管法規,包括既有執照、營業條件及主管機關監督要求。
此次新增或調整的豁免範圍共有7類:
1️⃣ 未自行擁有電信網路、持有第一類電信執照的電信業務。
2️⃣ 財資中心業務。
3️⃣ 關係企業之間提供的行政、人力資源及資訊科技服務。
4️⃣ 出租有限空間設置電子金融服務設備,以及供公司員工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自動販售設備。
5️⃣ 關係企業之間在泰國境內提供的債務擔保服務。
6️⃣ 依石油相關法律,直接與特許權業者、產品分成合約承包商或服務承包商簽約提供的石油鑽探服務。
7️⃣ 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特定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金融業務也是此次修法重點。新規把證券購買貸款及附買回交易納入無須另行取得外商經營許可的活動,並調整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豁免範圍,涵蓋交易商、顧問及基金經理人;若交易標的或結算與外匯、利率連動,則須符合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法規所訂條件。
法規同時明確界定可適用部分豁免措施的「關係企業」。判定標準包括超過半數股東或合夥人為相同人士;同一股東或合夥人在不同企業各持有至少25%資本;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至少25%資本;或一家企業超過半數董事或管理合夥人,同時在另一家企業擔任相同職務。這些條件主要適用於企業內部行政、人力資源、資訊科技、債務擔保及部分空間出租服務。
泰國政府此次調整的核心,在於取消已受專門法規及主管機關監管業務的重複許可程序,而非降低產業監管標準。對符合資格的外國企業而言,未來部分服務活動可減少額外申請流程,有助簡化在泰國設立及擴充業務時的行政程序。
這項法規由泰國商務部長蘇帕吉(Suphajee Suthumpun)於8月18日簽署。隨著7類服務業納入豁免範圍,泰國進一步調整外商經營管理制度,在維持各產業專門法規監督的同時,減少重複審批,為外國企業在電信、金融、企業服務及能源等領域營運提供更簡化的制度環境。
圖片來源:The N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