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新版驅逐規定生效 違法外籍人士刑滿可遭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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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泰時報8月28日電)泰國政府新版外籍人士驅逐規定28日正式生效,針對違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違法經商、偽造官方文件,以及涉及重罪或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與社會安寧的外籍人士,建立更明確的驅逐程序。新規並允許在符合條件下,將遭驅逐者送回原籍國或第三國,以強化跨部會執法效率。

泰國皇家公報27日公布《2026年總理府關於驅逐的規定》,並自公告翌日起施行。規定指出,泰國仍維持歡迎守法外籍人士入境旅遊、居留、工作與經商的政策,但對於合法入境後違法牟利、破壞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以及非法入境者,政府有必要建立統一程序,以加快驅逐作業。

依新規,若外籍人士有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民眾安寧的行為,內政部常務次長或受授權人可向內政部長提出報告,由部長下令驅逐;相關規定也適用於教唆或協助相關行為者。

對於已遭法院判決確定並服刑完畢的外籍人士,若涉及特定違法情形,內政部長也可下令驅逐,包括:

1️⃣ 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

2️⃣ 違法從事工作。

3️⃣ 違法經營外籍人士不得從事的業務。

4️⃣ 偽造政府文件或使用偽造官方文件。

5️⃣ 涉及法定刑期5年以上的犯罪。

6️⃣ 作為主犯、教唆者或協助者參與上述違法行為。

監獄管理機關須在相關外籍受刑人獲釋前至少50天,將姓名、國籍、案件資料與相關證據通知內政部,以利提前審查驅逐程序。內政部長下令驅逐時,也可一併設定禁止再次入境泰國的期限。若法院判處徒刑但緩刑,司法機關也須將相關資料送交內政部審查。

新規同時要求,所有驅逐決定須兼顧泰國國內法律、政府相關規定、內閣決議,以及泰國依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原則上,遭驅逐者將被送回其國籍所在國;若國籍不明,則可送往本人所稱入境泰國前最後居住的國家。

若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在驅逐命令作成後7天內,透過外交管道提出請求,主張當事人返回原地可能面臨酷刑、殘忍或不人道待遇、人格尊嚴受侵害或遭強迫失蹤,並願意負擔相關照護及遣送費用,在當事人書面同意下,泰國可將其送往提出請求的國家或第三國。相關程序原則上須於30天內完成,必要時最多可延長2次,每次不超過30天。

這項規定由總理阿努廷(Anutin Charnvirakul)於8月26日簽署,目的在為各政府機關建立一致而明確的驅逐作業標準,提升執法速度與行政協調效率。

圖片來源:Thai P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