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警升遷制度爆4大問題 委員會促改革考核標準

(台泰時報8月24日電)泰國警察公務員功績制度保障委員會指出,現行警察升遷考核制度存在4項主要問題,包括將原本用於調薪的考核標準套用於職務升遷、考核權責與指揮體系未充分銜接、升遷所採計的工作成果層級不明,以及品行評分比重不足,已正式致函泰國皇家警察總署署長,要求重新檢討相關規定,建立專門適用於警察升遷的考核制度。

委員會主席宋猜(Somratchai Wisalaporn)23日簽署最緊急公文,向警察總署署長提出改善公務績效評估制度的建議,希望未來警察晉升更符合2022年《國家警察法》所確立的功績制度原則,降低人事任命過程中因考核標準不明而產生的不公平爭議。

委員會指出,新版《國家警察法》規定,警察升遷應綜合考量年資、知識、能力、工作成果、發展潛力及品行等因素,並以公平方式進行。然而,警察公務員委員會2023年制定的績效評估規則,目前同一套評估結果同時被用於人事任命及薪資調升,實際執行時卻沒有針對職務升遷建立明確且獨立的評估指標。

根據警察人員提出的申訴案件,委員會歸納現行制度4項主要問題,並提出改善方向。

1️⃣ 升遷與加薪標準應分開:現行規定原本較偏向薪資調升用途,例如每年考核2次,並將結果劃分為3個等級,部分標準並不適合直接用來判斷警察是否具備晉升至更高職位的條件。委員會因此主張,薪資調升與職務升遷應分別建立評估制度,避免以不同目的設計的指標混合使用。

2️⃣ 重新釐清考核人員權責:有權進行績效評估的人員,應依照警察內部指揮及管理層級重新配置,同時與2024年警察公務員任命相關規定保持一致,使負責評分者確實了解受評人員的工作表現,也避免考核權責與實際指揮體系脫節。

3️⃣ 升遷採計成果須符合現職層級:接受考核的警察必須據實填寫工作資料,用於升遷評估的工作成果,也應限定為任職現有職位期間、符合目前職務層級的實際績效,避免引用與現職責任不相符的成果影響升遷公平性。

4️⃣ 提高品行評估比重:委員會認為,警察人員的品行是判斷是否適合升任更高職務的重要條件,因此相關評分不應只是附帶項目,其權重應提高至接近知識、專業能力及其他重要資格項目的程度,使升遷制度不只衡量工作能力,也反映警察人員的紀律及行為表現。

委員會建議,警察總署應儘速將改革方案提交警察公務員委員會,另行制定專門適用於職務升遷的績效評估標準,並以正式規則明訂各項評分指標,讓考核者與受評人員都能清楚掌握升遷依據。

新制度正式實施後,警察總署也應進一步制定全國統一的考核手冊,詳細說明各項分數、行為及工作成果的認定方式,提供各級主管一致的評分標準。委員會認為,此舉可降低人事任命過度依賴個別主管裁量所產生的不公平問題,同時提升制度透明度,並維持認真執勤警察人員的士氣。

圖片來源:The Stand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