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簽署東道國協議 打造亞洲仲裁中心

(台泰時報8月19日電)泰國內閣通過與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簽署東道國協議草案,並原則同意制定相關皇家法令,賦予PCA及相關人員執行任務所需的特權與豁免。泰國政府表示,此舉將有助於吸引更多國際仲裁案件、會議與研討活動在泰舉行,進一步提升泰國成為亞洲區域國際爭端解決與法律服務中心的地位。

泰國總理府副發言人拉麗達(Lalida Periswiwatana)表示,內閣已同意泰國政府與PCA之間的東道國協議草案,並核准相關法規原則,使PCA未來可更便利地在泰國舉辦案件審理、會議及其他國際爭端解決程序。

PCA是提供國際仲裁與和平解決爭端服務的重要國際組織。泰國是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的締約國之一,也是相關制度早期參與國。PCA自2019年起便曾向泰國政府提出建立東道國合作框架,以利未來在泰國舉行更多仲裁及國際法律活動。

依草案內容,泰國將協助PCA取得辦公空間、會議室、審理場所、公用設施及其他必要服務,也將對PCA資產、文件、官員、仲裁人員及參與程序者提供執行職務所需的特權與豁免。

相關措施包括部分財產及文件豁免、依法享有特定稅費優惠、協助官員及仲裁人員辦理入境事宜,以及與公務執行相關的必要法律保障。不過泰國政府強調,所有特權與豁免僅限於PCA執行任務所需範圍,並須符合泰國法律。

內閣另指定司法部作為泰國政府主要協調單位,內政部負責與簽證費用減免相關事務,稅務機關則依國內法律辦理稅捐與關稅優惠。泰國仲裁機構將提供辦公室、會議室、審理室及必要設施,每個會計年度免費使用期間累計不超過30天。

政府估計,相關場地與基本服務支出約150萬泰銖;若涉及翻譯、錄音或其他額外專業服務,費用則由爭議當事人或PCA依實際情況負擔。

泰國政府指出,建立東道國協議後,將增加泰國被選為國際仲裁與法律會議舉辦地的機會,也有助培養國際法、仲裁與跨境爭端解決專業人才,提高國內法律服務標準,並強化企業及國際社會對泰國法律制度的信心。

政府也認為,相關合作將使泰國更深入參與國際法與爭端解決制度發展,並與其他亞洲主要仲裁中心競爭。外交部評估,該協議屬國際法上的條約,依泰國憲法第178條須先獲內閣同意,但不屬必須提交國會審議同意的條約類型。

圖片來源:Thair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