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7月29日電)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新食品廣告規範,自7月28日起生效,明定食品廣告不得使用對消費者不公平、造成誤解或危害社會的內容,並加強管制膳食補充品、含卡痛成分產品、大麻與大麻籽食品的宣傳方式。新規同時禁止嬰兒食品、6至12個月嬰兒接續配方及嬰幼兒補充食品刊登廣告。
新規由食品藥物管理局秘書長蘇帕特拉(Suphatra Boonserm)簽署,將食品廣告定義為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傳達食品、成分或相關訊息,以獲取商業利益,涵蓋文字、聲音、圖片、符號及其他可理解形式。廣告不得虛構食品含有不存在的成分,也不得誤導消費方式、製造社會對立,或以不實內容宣稱食品功效與品質。
膳食補充品廣告不得使用未滿15歲者或孕婦擔任模特兒。含卡痛成分或米特拉吉寧的膳食補充品,不得暗示兒童、青少年、未滿18歲者、孕婦及哺乳婦女可以食用,模特兒也不得屬於上述族群。廣告不得宣稱產品可提升耐力、紓解壓力、抗憂鬱或止痛,也不得示範不當食用方式。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大麻或大麻二酚成分的食品,不得暗示未滿20歲者、孕婦及哺乳婦女適合食用,也不得透過卡通圖像吸引相關族群。廣告禁止呈現服用後失控發笑、助眠、延長睡眠、產生欣快感或放鬆等效果,也不得讓消費者誤以為食品使用或鼓勵使用大麻花。若產品僅使用大麻籽或大麻籽油,圖像只能呈現大麻籽,不得以其他部位造成誤解。
泰國醫學委員會秘書長伊提蓬(Ithiporn Kanacharoen)提醒醫師,參與食品、營養、補充品及健康產品講座、訪談、直播或影片製作時,應明確區分學術知識與促銷活動,不得宣稱食品可治療疾病,也不應以醫師姓名、照片、職稱、制服或白袍暗示產品獲得專業背書。若影像與商品、折扣或購買連結並列,仍可能構成誤導。
他並呼籲醫師授權使用影像、聲音或發言前,應檢視完整成品、確認研究資料適用於實際產品、揭露利益關係,並要求禁止斷章取義或改作商業用途。食品取得食品藥物管理局編號,並不代表可任意宣稱療效;涉及品質、功效或作用的廣告內容,仍須符合規範並依法取得許可。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