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6月11日電)泰國內政部地方行政廳(DOPA)近日說明政府針對緬甸流離失所者的就業管理措施,強調獲准離開臨時收容區工作的對象,僅限符合資格的緬甸流離失所者,且只能從事政府核准的技術性、半技術性及依勞務合作備忘錄(MOU)規範的工作,適用範圍涵蓋全國43個府。
地方行政廳表示,相關措施是因應外界對緬甸流離失所者離開收容區工作的疑問而提出說明,希望讓社會了解政策背景、執行原則及管理機制,避免產生誤解。
根據資料,自1984年以來,因緬甸境內武裝衝突而逃離家園的民眾陸續進入泰國西部邊境地區。依泰國《移民法》規定,這些人被視為非法入境者,但基於人道考量,泰國政府長期允許他們居住於湄宏順府、達府、叻丕府及北碧府共9處臨時收容區。目前收容區內共有77,305名流離失所者。
地方行政廳指出,近期政策調整與美國削減對收容區援助經費有關。隨著外部資金減少,包括醫療照護及糧食供應等支出逐漸轉由泰國政府承擔,增加國家財政負擔。
因此,泰國內閣通過針對居住於收容區外籍人士的就業管理措施,並由內政部發布公告,允許符合條件者在特殊情況下留在泰國,同時依法申請離開收容區工作。地方行政廳也制定相關申請程序與管理規範,以確保執行有據可循。
官方表示,這項措施主要有三項目標,包括減輕政府照顧負擔、支持經濟活動及協助解決泰國部分產業勞工短缺問題。
根據規定,獲准工作的流離失所者只能受聘於合法登記雇主,並從事技術性或半技術性職業,例如建築工程、農業技術工作,以及製刀、製鞋、陶藝、成衣製作等專業技能工作。未來開放職類也可依市場需求進行調整。
此外,相關人士必須透過勞務合作備忘錄(MOU)制度進入就業市場,並須有明確雇主聘用。部分一般勞務工作及店面銷售職位也納入可申請範圍。
地方行政廳表示,目前獲准離開收容區工作的流離失所者,可在北部、中部及東部共43個府工作。其中北部17府、中部18府及東部8府皆納入適用範圍,包括曼谷、清邁府、達府、北碧府、叻丕府、春武里府及羅勇府等重要經濟區域。
官方強調,相關措施均依照現行法律、行政規章及內閣決議執行,並建立身分查核、就業監管及管理機制,以兼顧人道關懷與國家安全需求,在保障流離失所者基本生計的同時,維持社會秩序與勞動市場管理。
圖片來源:The N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