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高鐵合約現變數 3機場案終止條件曝光

(台泰時報5月20日電)泰國國家鐵路局(SRT)5月19日公布「三機場高速鐵路」計畫合約終止的5項條件,強調相關程序必須依照原共同投資合約規定辦理,若最終終止合約,民間企業仍須負擔政府已執行的土地徵收等損失補償。官方同時表示,目前民間合作方「Asia Era One」仍確認將持續推動計畫,最終是否涉及終止或調整合約,將交由東部經濟走廊政策委員會(EEC Policy Committee)裁定。

代理泰國國家鐵路局局長阿南(Anan Photinimdaeng)表示,日前東部經濟走廊辦公室(EECO)、國鐵與Asia Era One三方已進行協商,民間投資方仍重申願意繼續推動連接廊曼、素萬那普與烏塔堡三座機場的高速鐵路計畫。

不過,泰國副總理兼交通部長披帕(Phiphat Ratchakitprakarn)先前曾指出,若民間企業因戰爭、油價及建材成本等外部因素,評估無法持續執行計畫,可提出終止合約申請,因此引發外界關注。國鐵表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與不可抗力條件,仍須由東部經濟走廊政策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根據現行共同投資合約,終止「三機場高鐵」計畫的條件共有5項,包括:
1️⃣ 特許經營50年期限屆滿後,合約自然終止。
2️⃣ 土地交付問題或無法核發開工通知(NTP)。
3️⃣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計畫。
4️⃣ 民間企業或政府違反合約。
5️⃣ 政府政策出現重大變動。

國鐵指出,目前並不存在超出原合約規範以外的終止選項,若未來涉及不可抗力認定或合約修正,皆須由東部經濟走廊政策委員會裁定。若最終終止合約,民間企業仍需對政府已支出的土地徵收費用與相關投資進行補償。

報導指出,該計畫爭議主要源於COVID-19疫情造成的財務衝擊,民間企業因此向政府提出紓困與合約調整要求。泰國內閣過去已批准部分救濟措施,包括將機場快線(ARL)投資權利金支付方式,由原本一次支付106億7,100萬泰銖,改為分7年平均支付;同時將政府對土建工程的付款方式,由原本依工程進度支付,調整為「邊建設邊付款」模式。

不過,交通部目前立場仍強調,不應修改共同投資合約的核心原則,尤其是政府補助付款機制。若民間企業最終無法繼續推動,則可依法提出終止合約申請。

三方協商中,政府也向企業說明,一旦終止合約,計畫將需重新招標,恐導致政府投資與發展機會進一步延宕。對此,Asia Era One表示,仍將尋求解決方案,並準備提出進一步建議。預料東部經濟走廊政策委員會5月20日會議中,將聽取該計畫最新進展報告。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