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10月13日電)泰國警察公務員委員會公布新版警察紀律處分規定,自2026年10月13日起正式生效,整合原有11項紀律相關規則及1項行政規章,建立統一的調查與懲戒程序。泰國國家警察總署表示,新制涵蓋初步證據審查、事實調查、重大違紀調查及懲處程序,目的在於統一執法標準,提升行政處理的明確性與公平性。
國家警察總署發言人西里瓦(Siriwat Deepor)13日表示,新版《警察紀律處理規則》已於12日刊登政府公報,並於隔日正式實施,取代先前分散於不同規章的相關規定。
此次修訂依據2022年《國家警察法》精神,將紀律案件的重要處理原則集中於單一法規,使主管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一致的法律依據與行政作業程序。
新制首先明定紀律案件的初步證據審查標準,要求相關人員依警察公務員委員會規定評估證據,作為判斷是否進一步調查的重要依據。
其次,新規整合事實調查及重大紀律違規案件的調查原則,參考2013年事實調查規則與2004年調查審議規則,減少不同規章之間可能產生的程序差異。
在懲戒程序方面,新規對調查、處分、處理結果通報及過渡安排作出統一規定,讓相關機關能依照案件性質及法律條件辦理。
其中一項重要調整是,警察人員若涉及法規明定的重大違紀行為,且案件符合特定條件,具有處分權限的主管可以不另行成立調查委員會,直接依規定啟動紀律處理程序。
不過,這項安排並不代表所有重大違紀案件都可省略調查程序,仍須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並依規定審查證據及辦理後續作業。
國家警察總署指出,過去警察紀律案件涉及多項不同年代制定的規章,新制透過分類整理及整併,使調查人員與主管機關更容易掌握適用程序。
新版規定也納入紀律處分結果的通報及過渡條款,以處理新舊制度銜接問題,避免規範更替影響行政作業。
警察總署表示,新制已於13日正式上路,未來警察紀律案件將依整合後的規定辦理,以建立較一致的調查與懲戒作業標準。
圖片來源:Thaira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