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9月2日電)泰國憲法法院2日審議一宗涉及1935年《軍事安全區法》的釋憲案件,針對該法第4、5、6及7條是否牴觸現行憲法,要求相關政府機關或人士在收到法院通知後15天內提交書面意見及相關證據文件,作為後續審理依據。
憲法法院當天共討論7宗案件,其中包括編號16/2020的《軍事安全區法》釋憲案。案件爭點在於,1935年制定的相關條文,是否與現行憲法有關人民權利、自由及財產權保障等規定相牴觸。
案件由華欣府法院提出。原審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認為判決所需適用的《軍事安全區法》第4至7條,可能涉及與憲法規定不一致的疑義,因此依憲法第212條,將法律是否違憲的問題送交憲法法院審理。
華欣府法院所提出的疑義,包括相關條文是否牴觸憲法第3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以及第33、37及38條等規定。上述憲法條文涉及國家權力行使、限制人民權利的原則,以及個人自由、財產權與相關基本權保障。
憲法法院經合議後認為,目前仍需更多資料才能作成判斷,因此要求法院指定的相關機關或人士提出意見,並檢附必要的文件與證據。相關資料須在收到通知後15天內送交憲法法院,之後再由法官綜合各方意見與法律依據繼續審理。
這起案件的核心並非立即廢除或停止適用相關法律,而是確認一部制定於近百年前的軍事相關法律,是否仍符合現行憲政架構下對人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界線的要求。
1935年《軍事安全區法》主要涉及軍事機關周邊特定區域的管理與限制,相關規定在實際適用時可能影響人民進出、土地使用或其他權利,因此是否符合現行憲法所要求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成為此次審理的重要法律問題。
依目前程序,憲法法院尚未公布最終裁決日期。待相關機關與人士完成意見及證據提交後,法院將再依案件資料決定後續審理程序,並最終判斷爭議條文是否與憲法牴觸。
圖片來源:Thai P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