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選委會追訴1767名參議員候選人 最高判刑10年褫奪選舉權20年

(台泰時報8月27日電)泰國選舉委員會27日公布調查結果,決議對1767名涉嫌明知不具資格、仍登記參加參議員遴選的候選人採取刑事法律行動,案件將依相關程序交由地方選舉機關及司法體系處理。依泰國參議員產生相關法律規定,一旦法院認定有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罰款20萬泰銖,並褫奪選舉權20年;若違法者已當選參議員,還可能被要求返還任職期間取得的職務薪資及其他報酬。

泰國選舉委員會辦公室表示,主管機關在檢查參議員候選人的登記資料及所附文件後,發現部分申請人不符合依法參選所需資格,或具有法律明定不得參選的情形,但仍提出參選申請,因此將相關案件提交選舉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依法律追究責任。

選舉委員會分兩批作成處理決議。第一次是在2026年5月19日舉行的第46次會議,委員會決議依2018年參議員產生組織法第74條,對1605名參議員候選人採取刑事法律行動。隨後在6月4日舉行的第51次會議中,再決議追加處理162人,使涉及案件的候選人總數增至1767人。

依第74條規定,任何人若已明確知道自己因任何原因不具備參議員候選人資格,卻仍提出參選申請,經法院認定違法後,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至20萬泰銖罰款;法院同時須下令褫奪當事人的選舉權20年。相關規定主要針對明知自身資格不符卻仍參選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犯罪及應處刑度,仍須由法院依個別案件事證裁定。

法律另規定,若涉案人士其後已獲選為參議員,法院除依法處以刑責及政治權利限制外,還可命令當事人將因擔任參議員所取得的職務薪資,以及其他與職位相關的報酬,全數返還參議院秘書處,因此案件結果除涉及個人刑事責任,也可能影響已取得參議員席次者的任職所得。

選舉委員會表示,在委員會通過刑事追訴決議後,選舉委員會辦公室已依行政及法律程序展開後續作業,首先將案件資料送交法律與訴訟相關單位處理,再轉交各府選舉委員會辦公室,依各自法定權限推進案件。由於1767名候選人的資格狀況及相關證據並不完全相同,後續將依個案進入相應法律程序,最終刑責、罰款、選舉權限制及是否須返還任職所得,均以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