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治特赦法生效 跨20年排除五類案

(台泰時報8月24日電)泰國皇家公報23日正式公布《促進社會和平法》2026年版,針對200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間,因政治衝突或政治動機參與政治集會、表達政治立場而涉及特定罪名者提供特赦,法案自公布翌日、即8月24日起正式生效。不過,刑法第112條、貪污瀆職及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等重大犯罪,均明文排除在特赦範圍之外。

依皇家公報內容,新法刊載於第143卷第50甲號,自公布翌日起施行。立法目的在處理20多年來累積的政治衝突案件,針對因政治集會或政治表達衍生、且符合附表所列條件的案件,解除相關刑事責任及行政處罰責任。

符合資格者,其相關行為將不再被視為犯罪,國家機關或國營企業就相關案件提起的部分民事程序也將終止,但前提是不得違反泰國依國際法承擔的義務。至於對私人個人或特定私人群體所負的直接責任,則不會因本法而一併消滅。

法律同時明確設定排除條款,包括:

1️⃣ 貪污或瀆職相關罪名。

2️⃣ 泰國刑法第112條相關案件。

3️⃣ 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4️⃣ 依刑法第297條造成他人重傷的犯罪。

5️⃣ 屬於告訴乃論案件,以及對私人個人或特定私人群體產生直接責任的案件。

其中,刑法第112條案件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適用特赦。即使行為人在犯案時未滿18歲,新法所設的部分復健措施亦不適用於第112條案件。

新法另設置9人「促進社會和平委員會」,負責審查個案是否符合特赦資格。委員會主席由總理或總理指定的副總理擔任,司法部長任副主席,成員另包括司法部常務次長、國家人權委員會秘書長,以及由政府、反對黨、大學與公民社會等方面提出的法律、人權、刑事司法及衝突管理專家。

委員會須在法律生效後30日內召開首次會議,並有權接受相關人士申請、要求文件或證詞、設置小組委員會,以及就促進社會和平提出建議。委員會對特赦資格作成的決定,對司法體系相關國家機關具有最終拘束力。

依規定,委員會須在首次會議起18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如有需要可延長最多2次,每次不得超過90日。隨著新法正式上路,泰國政府將開始處理跨越20年的政治案件,但特赦適用範圍仍以法律所列條件及排除事項為準。

圖片來源:The 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