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8月11日電)泰國內政部防災減災廳公布2026年水災及緊急災害救助金最新計算方式,提醒地方政府與受災民眾,救助作業的法定期間須自「災害實際發生日」開始計算,而非自官員進場勘查或地方政府發布公告之日起算。若地方單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核准及申請程序,又未依法提出延期,相關救助經費可能無法再以緊急預備金名義支應。
依財政部有關緊急災害政府預備金規定,地方政府發布災區救助公告時,府尹必須明確註明災害實際發生日,作為所有救助程序及期限計算的起點。
災害發生後,地方政府與相關機關原則上須在3個月內完成緊急救助、經費核准及必要行政程序。這項規定主要適用於災害初期的緊急紓困支出,包括協助受災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及其他依法可由緊急預備金支應的項目。
如果災情嚴重、復原時間較長,或地方政府有客觀原因無法在3個月內完成作業,法律仍允許申請延長,但必須依程序提出。
1️⃣地方主管機關須提出書面說明,清楚列出災情、尚未完成事項及延長救助期間的必要性。
2️⃣延期申請原則上須在原定3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15天送出,以便防災減災廳審查。
3️⃣若因特殊或緊急情況未能提前15天提出,是否同意延長,將由防災減災廳廳長依個案情況裁量。
相關規定也意味著,地方機關不能等到3個月期限已過才開始補辦文件,否則可能影響救助款核銷,甚至使部分案件失去使用緊急預備金的資格。
防災減災部門因此提醒地方官員,災害一旦發生,就應立即確認災害日期、彙整受災資料及啟動救助程序,避免因行政時程延誤影響民眾權益。受災民眾也應配合地方政府要求,儘速提交身分、住宅受損或其他必要證明,以利審查作業完成。
泰國目前正值雨季,多地持續面臨豪雨、河川水位升高及淹水風險。新規重點在於統一各地救助時程計算方式,並要求地方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程序,使災後補助能更有制度地執行,同時避免因文件延遲造成救助金無法撥付。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