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4月20日電)泰國刑事貪污及不當行為法院中央分院裁定,駁回一名候補參議員對選舉委員會7名委員及秘書長提出的訴訟,理由為原告不具備起訴權,相關案件應由總檢察長提出公訴。
本案由候補參議員阿卡瓦(Akkarawat Pongthanachalitkul)提出,指控選委會主席伊提蓬(Ittiporn Boonpracong)及其餘委員與秘書長涉嫌怠於職務,未積極推動參議員選舉「串通舞弊」(collusion)案件調查,構成違法行為。被告共計8人,涉及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等罪名。
案件源於選委會第36號調查小組負責審查參議員選舉疑似串通案,但遭指進度緩慢且缺乏具體成果,因而引發訴訟。原告主張相關單位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案件延宕。
法院審理後認定,本案性質屬於刑事案件,依法應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個人不具直接起訴資格,因此在起訴審查階段即裁定駁回。
阿卡瓦於庭後表示,將持續追查相關案件,並考慮透過其他法律途徑推動案件進展,包括是否向最高法院提出進一步聲請或採取其他行動,但具體方向尚未確定。
根據程序紀錄,法院曾於2025年11月4日首次審查起訴內容,並要求補正;原告於期限內重新提交後,法院於同年12月23日再次開庭,並要求選委會及相關警察單位提供補充說明與文件。
後續,選委會申請延長30天提交資料並獲准至2026年2月22日,惟部分單位未於期限內完成說明。法院隨後開放原告提出異議,並延後裁定日期,最終於本日作出駁回決定。
此案顯示在涉及選舉相關刑事責任時,程序權限與起訴資格為審理重點之一。後續發展仍待相關單位與當事人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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