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3月30日電)泰國前能源部顧問阿塔威奇(Atthawit Suwanphakdee)29日提出內閣決議作為依據,主張商業部依法具備監管燃油與液化石油氣價格的權限,相關商品已被列為管制項目,顯示政府仍可透過政策機制介入價格管理。此舉亦引發對現行油價制度與權責分工的關注。
阿塔威奇指出,依據2025年6月24日內閣決議,燃油與液化石油氣被納入《商品與服務價格法》下的管制商品範圍,該決議實質上已取代1991年5月21日內閣通過的油價自由化政策。他強調,根據內閣決議適用原則,若新決議與舊決議內容相牴觸,舊決議即自動失效,因此目前應以最新決議為準。
此番說法,是針對先前行政法院裁定所引發的爭議。該裁定指出,1991年內閣決議已取消對油價的直接管制,使價格依市場機制浮動。然而,阿塔威奇認為,後續政策調整已重新賦予政府在特定情況下的價格監管權限,應重新檢視法律適用基礎。
根據資料,2025年內閣已批准共59項商品與服務列為管制項目,其中包括燃油與液化石油氣,旨在防止不公平定價與不當商業行為,並確保市場供應穩定。政府透過中央商品與服務價格委員會(委員會)進行監管,以維持價格合理性與供需平衡。
另一方面,能源部資料顯示,泰國燃油價格長期以專法體系管理,涵蓋多項法律機制:
1️⃣ 燃油基金法(2019年)作為價格穩定工具,用於補貼或回收資金
2️⃣ 燃油貿易法(2000年)規範經營與儲備制度
3️⃣ 燃油管制法(1999年)確保儲存與安全管理
4️⃣ 國家能源政策委員會法(1992年)授權制定能源價格原則
儘管泰國自1991年起實施油價自由化政策,但仍透過燃油基金機制調節市場價格,以因應國際能源波動帶來的影響。阿塔威奇表示,現行制度並非完全自由市場,而是結合市場與政策工具的混合模式。
整體而言,油價是否納入直接管制仍涉及法律解釋與政策選擇,未來相關權責劃分與制度調整,將影響能源價格管理方向與市場運作機制。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