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泰時報3月10日電)針對美國與伊朗衝突升溫,泰國學者分析指出,無論是國際機制如聯合國(UN),或美國國內的權力制衡機構,包括國會與最高法院,在現實政治架構下均難以有效阻止衝突升級,因此透過這些機制阻止戰爭的可能性相對較低。
泰國法政大學國際關係學者龐寬(Pongkwan Sawasdipak)表示,聯合國在維護國際秩序方面確實具有重要角色,但其決策機制在涉及國際安全與軍事行動時,必須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SC)通過相關決議。
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包括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與美國,均擁有否決權。龐寬指出,在美國本身即為衝突一方的情況下,安全理事會通過限制美國軍事行動決議的可能性相當低。
他表示,若提出限制美國行動的決議,美國本身即可行使否決權;反之若美國試圖推動限制伊朗的決議,則可能遭到俄羅斯或中國否決。因此在現有制度下,聯合國很難在短期內發揮制止衝突的作用。
龐寬指出,最終能否降低衝突強度,仍取決於美國與伊朗兩國政府是否選擇透過外交談判解決爭端,或持續以軍事手段追求各自的戰略目標。
除了國際機制之外,美國國內的政治制度同樣難以迅速阻止軍事行動。龐寬表示,美國最高法院雖曾在歷史上介入部分與戰爭相關案件,但多半涉及國內政策,例如戰時政府對企業的控制或對公民自由的限制等議題。
至於軍事行動本身,通常被視為行政部門的國家安全決策,因此司法部門往往避免直接介入相關案件。
在立法層面,美國國會近期雖就「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進行表決,但相關決議未能限制總統在伊朗問題上的軍事行動權限。龐寬指出,總統仍可基於國家安全或自衛理由批准軍事行動。
根據1973年通過的《戰爭權力決議》,總統在未經國會宣戰的情況下仍可下令軍事行動,但必須在48小時內向國會報告。若國會未批准,政府須在60天內撤軍,並可再延長30天。
然而在實務操作上,美國歷任總統往往透過不同法律解釋持續進行軍事行動。例如2011年利比亞軍事行動期間,時任總統歐巴馬政府便將軍事行動定義為情報與支援任務,以避免被視為正式戰爭。
龐寬指出,美國憲政體制中存在總統作為三軍統帥的權力與國會宣戰權之間的長期張力。美國最後一次正式宣戰是在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但在此之後,美國仍多次在未宣戰情況下進行海外軍事行動。
因此在當前情勢下,國際與國內制度均難以迅速限制軍事決策,未來局勢走向仍將取決於美國與伊朗兩國的戰略選擇。
圖片來源:Bangkok Bi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