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台星新稅約生效 116年起股利課稅上限10%

中華民國國旗與新加坡國旗,示意圖。(圖片來源:Shutterstock/TPG Images)

(中央社台北13日電)財政部13日宣布,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114年12月31日簽署,該協定於115年2月13日生效,將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對於股利、利息、權利金等課稅範圍,上限稅率均修正為10%;另也明定學生或企業見習生取得報酬免稅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13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台灣與新加坡經貿往來密切,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統計資料,114年新加坡為台灣第8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達534億美元;截至去年12月底,台商赴新投資約325億美元,新商來台投資約127億美元。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的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的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於115年2月13日生效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主要更新內容方面,協定規定公司給付他方領域居住者的股利、利息、權利金等,他方領域得課稅,上限稅率均修正為10%;另對財產交易所得,增列轉讓來源地國的不動產、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及其有關動產、或價值超過50%來自該國不動產的未上市櫃股份,來源地國得予課稅,而若轉讓其他財產,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此外,對於學生的免稅門檻,原協定規範,學生取得報酬在新台幣9萬元以下、受訓人員取得報酬在新台幣27萬元以下,居留地免稅,而修正後的新約刪除薪酬門檻,明定學生或企業見習生若於訪問期間,因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而取得給付,應予免稅。

針對雙重課稅議題,財政部說明,原協定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是為了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

財政部表示,由於台灣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台灣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的調整,因此,新約規定,適用台灣部分,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年度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適用時限,適時因應調整。

財政部強調,將持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升台灣租稅環境友善程度,促進台灣人民與企業國際競爭力。